星期四, 9月 08, 2005

零拒絕教育的政策

0908日日談
臺中市某國小附設幼稚園一名教師,要求一名輕度視障學生的家長簽下切結書——「如果在校活動發生危險意外,家長一概不追究導師責任 。」教師還向家長表示,家長可以不簽切結書,不過她也可以不收這個學生。該校校長表示,這名教師並無惡意且教學認真。即使如此,教 師的這種作法仍然是錯的。 
依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規定: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,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、程度,或尚未 設置特殊教育班(學校)而拒絕其入學。」在「特殊教育法」也有類似規定。即使家長不簽切結書,教師也無權拒絕這名學生。切結書僅是 單方意思表示。學生受到傷害,如果是由於教師疏失所造成,並不會因為家長簽署切結書,就免除了教師應負的法律責任。 
學校及教師不僅要貫徹「零拒絕教育」政策,更有責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教育,讓學生得到最好的照顧,才是正確的教育作為。而教師 基於保護自己,要求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簽署切結書,就法律和教育而言都不適切,顯然教師「零拒絕教育」觀念仍有待加強。

心得:
教師對於教育有身心障礙的學生的確會有教導上的障礙。現在教育法規把責任堆放到教師的身上其實有其不妥之處。因為這樣的學生並不是老師有愛心就可以教導的,還要教師有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能,學校的輔導系統一起啟動,學校也要有完整的無障礙教育環境配合。但是有多少學校可以有這樣的作法?現在最多就是學校告知特殊學生的狀況,而要老師自己去想辦法。
學生發生意外,就要老師背負責任,這樣也未免讓老師的教學太沈重了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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